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《永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计划》的通知
| 内容分类 | 政府机构 |
|---|---|
| 来源 | 永州市司法局 |
| 阅读计数 | 62 次 |
永政办发〔2026〕5号
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关于印发《永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计划》的通知
各县市区人民政府,各管理区、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,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、各直属机构:
《永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计划》已经市委、市人民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,请认真抓好落实。
一、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要求。 各起草单位和责任单位要严格遵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和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22号)、《湖南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》(省政府令第331号)等规定,切实履行立法工作主体责任。纳入审议项目的起草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,细化责任分工,科学制定起草方案、明确时间节点与进度安排,强化节点管理,确保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量报送规章草案,为后续审查、审议等工作预留足够时间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草案起草任务的,起草单位要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。纳入调研论证项目的责任单位要加强前瞻性立法研究,找准立法的重点难点,扎实开展调研论证,及时报送调研报告。
二、着力提升立法质效。 各起草单位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、依法立法的要求,立足地方实际,坚持问题导向,扎实做好调研论证、文本起草、公开征求意见、座谈、听证等工作,广泛听取各方意见,充分汇聚民智。在报送草案送审稿前,要全面履行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、公平竞争审查、部门合法性审查、起草质量评估、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,从源头上把好立法质量关。
三、扎实推动立法计划执行。 市司法局要充分发挥政府立法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能,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机构的沟通联系,及时跟踪掌握各起草单位和责任单位的立法进展情况,协调解决突出问题,全面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落地。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立法审查职能,提升立法审查质效。对送审稿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、调研、论证、评估或者不具备实施可行性等情形的,市司法局可以按照规定对其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修改完善。
2026年4月28日
永州市人民政府 2026 年立法计划
一、市人民政府规章审议项目( 1 件)
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
1. 2026 年 7 月初报送送审稿;
2 .2026 年 11 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。
二、市人民政府规章废止项目( 1 件)
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
2026 年 6 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
三、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项目( 2 件)
永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
由市公安局牵头调研,于 2026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调研并报送调研报告。
永州市蔬菜产业发展促进条例
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调研,于 2026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调研并报送调研报告。
四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( 1 件)
永州市舜帝陵保护规定
已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提请永州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一审,需继续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法规审议相关工作。